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
1.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,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,1993年修改《会计法》时增加了“代理记账”规定,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,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,从而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。
2. 根据1993年通过的《注册会计师法》规定:第十五条:“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、会计服务业务。”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合法的中介机构。
3. 与此同时,为了具体规范代理记账业务,潍城进出口会计代理公司,于1994年6月23日发布了《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》,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、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。新修订的《会计法》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。
4.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:“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,设置会计机构,进出口会计代理,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确定会计主管人员;不具备设置条件的,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。”










代理记账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:
企业支付一个或不到一个会计人员的成本,就可以享受一个专业会计团队的服务。具备会计知识的人都知道,会计内部还存在很细的分工,如总账会计、成本会计、费用会计、往来会计等,专业程度很高。中小企业“麻雀虽小,潍坊注册小规模进出口公司,五脏俱全”,其实也有专业化会计服务的需要,但因企业业务量不大,没必要聘请很多的会计人员,而只请一个会计又往往受其知识结构的限制,影响了会计工作的质量。代理记账公司的规模化经营,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。


